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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常用知识

日期:2022-04-27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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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法定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三、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

四、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8.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中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