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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日期:2022-06-01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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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清单,制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委托机关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条件进行审查,并自行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方可报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考试合格人员信息,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发放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等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宣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初次从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听证的;

(二)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七)行政拘留;

(八)查封经营场所致使行政相对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扣押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执照)致使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逐步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常见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动态调整并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清理并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规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及其相关工作规程、办理指南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由指定机构和人员受理投诉案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邮箱、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督促;

(四)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

(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七)通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

(八)其他依法承担的监督职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或者本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书面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垂管单位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按规定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统一纳入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的范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本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及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

(五)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六)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三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府办发〔2022〕2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