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关于开展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开展2022年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指导工作的通知》(川卫执法函〔2022〕10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行业综合监管,推进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工作,督促指导机构落实主体责任。6月27—28日,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省总队)二级调研员喻昭蓉带领四川城市职业学院陈丽芹教授、省优生托育协会技术人员张磊、省总队一级主任科员佟丽一行4人,现场对内江市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工作进行了指导。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简称市支队)党支部书记谢毅、一大队大队长段春燕协同各县(市、区)大队相关人员陪同检查。
检查组采取“执法+专家”模式,通过实地查看、翻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了托幼(育)机构本底录入、参加自查情况及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托幼(育)机构自查情况,对托幼(育)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师生结核病筛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室内通风消毒、疫情报告、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访及复课登记、隔离观察场所设置、防控物资储备、宣传教育及培训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组人员现场对内江市开展2022年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检查中发现大多数托(育)幼机构能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防疫物资准备充分,能认真开展“三检”工作,并有详细的记录,毛巾,口杯能做到专人专用并做好消毒,托幼(育)机构工作人员均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但是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个别托幼(育)机构存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登记不规范,涉水产品未索取完整的票证,未建立托育机构学生分户健康档案,学生体检项目中无结核病问诊内容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现场给予了指导,监督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下一步,市支队要求各县(市、区)大队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展“回头看”,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效果。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确保压紧压实托幼(育)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责任,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进一步推动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工作做实做细,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撰稿:胡晓余
审核:段春燕 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