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曹枫
(2022年8月1日)
根据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卫办发〔2022〕59号)精神,为确保内江市市中区广大居民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今年5月,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下称市中区大队)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含内江经开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及学校分质供水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二次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设施。
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检测情况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大队按照区卫健局的工作安排,会同区疾控中心对抽查的供水设施进行水质抽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等。
(二)农村设计日供水量千吨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
监督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大队按照区卫健局的工作安排,会同疾控中心对出厂水进行抽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等。
二、专项整治情况
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08人次、车辆8台次,监督检查供水单位33户(含内江经开区),其中集中式供水7户(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1户、学校管道分质供水6户),二次供水26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3份。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
经查实,依法办理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24户,持证率为70%。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学校分质供水单位)共7户,持有《卫生许可证》6户,持证率86%;二次供水单位共26户,持有《卫生许可证》17户,持证率65%。
(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各单位供管水人员均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取得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水质监督抽检情况
会同区疾控中心开展监督抽检33户,25户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合格率为75.8%。其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抽检1户,合格1户,合格率为100%;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共抽检6户,合格4户,合格率为67%;二次供水单位共抽检26户,合格20户,合格率为77%。
(四)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
部分供水单位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了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未按要求开展清洗消毒的单位3户。
(五)卫生管理情况
大部分供水单位都建立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索取了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部分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不清晰,无法确定法定的管理相对人,给开展日常的卫生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带来较大难度。
(二)供水设施老化
部分二次供水单位采用水池蓄水,水池设计修建时并未加盖加锁装置,设备陈旧老化,且无资金进行维护改造,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标准要求,存在一定的卫生安全隐患。
(三)卫生管理水平不高
内江市中区二次供水单位主要为市水务公司直管、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四种管理模式(其中:市水务公司直管9户、业主单位自行管理8户、物业管理公司代管8户、业主委员会自管1户)。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由于无专项经费、无专业管理人员,导致日常的卫生管理缺失。一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时未见相关清洗消毒的相关记录,清洗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二是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三是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缺失或不健全,使用的涉水产品未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工作意见建议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等四厅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建议将老旧小区及建筑时间较长的大楼的二次供水设施列入旧房改造项目,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主体,督促内江市豪鹏二次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江市中区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技术指导,对达不到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要限期整改或制定改造计划,按程序进行验收并纳入该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认真落实整改,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及档案,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三)加强部门配合
切实加强与区水务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不断规范供水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分参加”的规定,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四)强化宣传培训
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断增强供水单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守法经营、规范操作,确保广大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