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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刘某非医师行医案

日期:2023-10-23
来源: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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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黄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31日,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市中区大队)接到关于“内江市市中区金科中央公园城29幢3单元1号住户刘某开设牙科,涉嫌非法行医”的投诉。市中区大队在办案过程中于2022年11月4日来电告知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以下简称东兴区大队),刘某在东兴区椑木镇马道子二路78号场所内涉嫌无证开展口腔诊疗行为,东兴区大队联合市中区大队立即对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马道子二路78号商铺进行检查。该场所店招为“环保绿建轻钢别墅”,场所内有“无痛拔牙仿生火牙”“烤瓷牙齿修复”等字样的牌子,有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打磨机、牙科手机、钳子、勾针、口镜、根管充填剂等物品,有四本《重庆维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作单》、一张《口腔科收费价目表》、3张项目栏显示为“医院编码、订单号、医生姓名、患者姓名、发货时间、产品牙位、义齿产品、订单备注、数量、单价、小计”的表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进行拍照固定,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证保〔2022〕2号)、张贴公告(文号:内东卫医公〔2022〕2号),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1079),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22年12月19日,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刘某非法行医案件查处管理权限的批复>》,案件指定由东兴区卫生健康局办理,并收到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移交的《刘某案材料件移交目录》。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当事人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李某、陈某、黎某、陈某某、邓某、谢某、陶某、黄某和石某开展了口腔诊疗活动,共计收费149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4900元及医疗器械;2.罚款11334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催告,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评析】

一、有理有据,本案主体认定正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刘某分别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马道子二路78号商铺和内江市中区金科中央公园城29幢3单元1号开展了口腔诊疗活动,两处地址均未办理《营业执照》,为刘某的流动行医点,故本案处罚主体认定为刘某。

二、抽丝剥茧,违法所得认定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中的罚款金额按照违法所得金额的倍数进行计算,违法所得认定准确,才能做到罚当其过,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现场没有患者,但发现了四本《重庆维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作单》。如何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成了本案的关键点。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月22日对刘某进行询问,刘某不配合调查,当即离开,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对方拒绝配合调查询问。本案中认定违法所得采取如下认定方式:

是患者与当事人自认一致的,直接认定:当事人《询问笔录》显示为黄某进行口腔诊疗收费9800元,黄某提供收条。

二是患者微信支付与《询问笔录》金额一致的,直接认定:石某提供微信支付证明2000元与《询问笔录》中金额一致。

三是《重庆维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作单》中记录的项目和金额与患者所述一致的,直接认定:李某拔牙1颗、安牙16颗,收费1600元;陈某安假牙3颗,收费500元;黎某治疗牙痛,收费500元;陈某某安两颗牙,收费300元;邓某拔4颗牙,收费200元。

四是只有《询问笔录》的,不予认定。

五是《重庆维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作单》中记录的项目和金额与患者所述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六是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在《资金查控平台》上协助调取了刘某微信账号收付款记录,因通过记录无法核实付款人的付款用途及付款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不予认定。

最终,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4900元。

三、调查缜密,证据确凿形式完备。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除收集了《重庆维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作单》《口腔科收费价目表》外,还对当事人进行了图片指认,建立77名患者台账,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全面印证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思考建议】

一、信息畅通,打击违法行为。

大部分非法行医人员通过摆设摊点、“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进行诊疗,隐蔽性强,不易发觉。本案刘某行医点店招为“环球绿建轻钢别墅”,行医场所为该商铺里面的房间,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市中区大队在接到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的举报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东兴区有无证行医点,第一时间告知,立即开展联合行动,为本案的顺利办理夯实了基础。

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协助大队对刘某微信账号收付款记录进行了调取;在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椑木镇政府、椑木派出所、椑木中心卫生院到达现场进行见证,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记录,确保送达程序的规范性、有效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