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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日期:2023-03-10
来源: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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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杨玲

【案情介绍】

1.案发经过

2022年4月2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县某医院检查发现:(1)该医院医师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该医院医师刘某琼、曾某英《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超出妇产科执业范围从事小阴唇成形术医疗美容外科诊疗,并分别收取患者诊疗费用986.2元和838.2元。(2)该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该医院为2名患者“付某、罗某林”实施了肥大小阴唇切除术。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明确:小阴唇成形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外科项目分级会阴部治疗项目,而该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未见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医疗美容”。(3)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及时、规范、完整书写病历:在妇产科门诊2楼随机抽取“曹某仙、周某英、杨某”等3人安、取环门诊病历,但在3份病历中均未见安、取环手术记录。

2.查办情况

1)对人员的处理。该医院医师刘某琼、曾某英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从轻”裁量阶次,对刘某琼作出: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986.2元,罚款1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曾某英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8.2元,罚款1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机构的处理。该医院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第(二).1.(3)“(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3)会阴部:小阴唇成形术”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及《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从轻”裁量阶次,给予该院: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及时、规范、完整书写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及《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从轻”裁量阶次,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该医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1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为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师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美容外科诊疗的典型案例。本案承办人员认为该案例违法事实认定上是属于妇科疾病诊疗还是医疗美容诊疗,是本案的关键。作为本案中该医院的妇产科医师刘某琼、曾某英为2名患者“付某、罗某林”实施的肥大小阴唇切除术,一是认为该案的手术属于妇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二是属于医疗美容的诊断与治疗。办案人员通过证据的收集及多次请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妇科及医疗美容专家,结合参与诊疗手术医师的询问笔录及患者病历资料,对违法事实属于医疗美容进行了认定。

涉案医院付某门(急)诊病历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术前诊断:右侧小阴唇肥大,拟定手术:右侧肥大小阴唇部分切除术”;患者付某医患沟通记录显示“目前病情及主要诊断:患者感小阴唇肥大伴平素不适,要求行肥大小阴唇整形切除术,入院查体,生命体征正常,心肺阴性,小阴唇2度肥大,以右侧为主(约4CM),左侧小阴唇2.5CM.目前诊断为右侧小阴唇2度肥大”。患者罗某林门(急)诊病历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术前诊断:小阴唇2度肥大,拟定手术:肥大小阴唇切除术;患者罗某林医患沟通记录显示“目前病情及主要诊断:患者自觉小阴唇肥大,要求整形小阴唇肥大,查体生命体征正常,心肺阴性,会阴见小阴唇肥大2度(约4.0CM),左右对称性肥大”等证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妇产科医师刘某琼、曾某英进行了询问调查,两次对有关病历资料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结合《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第(二).1.(3)“(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3)会阴部:小阴唇成形术”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最终确认该医院为2名患者“付某、罗某林”实施的肥大小阴唇切除术不属于妇科疾病诊疗,而属于医疗美容的诊疗。

综上,涉案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涉案医院医师刘某琼、曾某英超出妇产科执业范围从事医疗美容外科诊疗违法事实成立。

【思考建议】

(一)医美市场乱象分析。医疗美容,已成为不少女性的爱美选择。不管是个人需求,还是产业需求,都离不开行业的规范及医美从业人员的规范。医疗美容从业者的专业身份、职称类别、继续教育归口不清,从业者缺乏自身专业认同,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带来了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源复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来自大量整形外科、普外科、骨科、手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性病科、中医科医师,均可从事医疗美容行业。妇科整形美容作为整形美容外科的一个分支,近年来发展迅速,很多整形美容院开展了妇科整形手术,越来越多的美容整形医生涉入该领域。而广大女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良好的求美的愿望,给妇科整形美容市场带来了巨大商机。然而,由于众多的非妇科美容整形医师从事妇科美容整形手术,甚至一些没有资质的游医也加入到妇科美容整形的行列,使得妇科整形美容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手术在理念和方法上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临床上妇科整形美容手术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以阴道紧缩术、小阴唇缩小术和处女膜修补术的问题最为多见,导致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有:1.手术方法不正确导致手术后临床效果不佳或者无效;2.手术方法不正确导致手术后正常生理功能受损;3.应用临床上不成熟的充填技术导致手术失败等等。失败的手术给患者造成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心理、生理及肉体的痛苦。通过这类案例应该引起广大妇科整形美容医生的注意和自醒。从而让广大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要找具备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美容项目。要真正了解医生的专业背景、毕业于何地、受过哪些整形美容的专业训练、在你要做的手术上是不是有专长,选择一家信得过的医院,要了解单位的资质、规模、信誉度,最好多咨询几家医院,多找几位专家咨询,做一些对比,避免头脑一时发热做出决定。不要轻易相信什么“洋医生”,如韩国医生或日本医生,有些“洋医生”在该国可能只是二三流的医生,因此不要盲从。目前有一些整形美容机构,刻意向消费者缩小甚至隐瞒手术的风险,这也给因手术失败而带来的医患纠纷埋下了隐患。在与医生进行交流时,应清楚地了解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专家说,妇科整形手术不应该破坏正常的生理结构,有些不正确的手术给受术者的精神和肉体造成的伤害可能是永久性的、无法弥补的,正所谓,“走错一步,遗憾终身”。

(二)医美市场整顿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整顿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各级医疗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强化依法执业自查及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确实做到依法执业;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整形外科、普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皮肤性病科、中医科等重点科室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对生活美容机构及游医等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行成震慑。同时加强社会面群众普法宣传,非法医美不良后果警示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全方位整顿及规范医美服务市场。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