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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职责

日期:2023-02-22
来源: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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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机构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台账及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2020年6月)明确: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托方)在内江市辖区范围内受委托代为行使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方)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血液安全、妇幼健康、中医药服务、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及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件的调查、回复。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具体职责

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七)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检查。

(十)完成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完成委托机关临时性、指令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任务;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其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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