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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某诊所未按规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案

日期:2022-12-12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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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张萍萍

2022年12月8日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30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到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预检分诊登记本上显示,就诊人:1.张霞,主要体征:头痛、四肢乏力;2.刘佳慧,女,20岁,主要体征:鼻子堵、嗓子痛;3.李杨文,男,46岁,主要症状:嗓子痒、痛、气紧;4.钟明,男,41岁,主要症状:嗓子痛。卫生监督员立即现场翻看某诊所医疗文书,发现记载有患者刘佳慧、钟明等人的门诊登记本一份,显示就诊人:1.刘佳慧,女,20岁,主要症状或体征:鼻子堵,嗓子痛加重2天;2.钟明,男,41岁,主要症状或体征:嗓子痛加重2天。发现患者刘佳慧、钟明的已执行处方笺各1份。该诊所涉嫌接诊了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

结合收集到的预检分诊登记、门诊日志、处方笺等证据材料,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接诊医师进行了询问。该接诊医师明确,其确实接诊了上述患者,预检分诊登记中登记的嗓子痛、鼻子堵、流鼻涕等症状和体征,指的是咽痛、鼻塞、流涕。门诊日志中记载的嗓子痛、鼻子堵的临床症状指的是咽喉痛、鼻塞。此案于2021年7月30日调查终结,结合预检分诊、门诊日志、处方笺等书证以及对某诊所接诊医师的询问笔录,某诊所接诊了咽痛、鼻塞、流涕等症状的患者,并开具处方笺,对患者进行了药物治疗的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有关“诊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引导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此类症状的患者”,经合议和集体讨论,认定某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的规定应给予:1.通报批评;2.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要求,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整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本案中,某诊所擅自整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关闭,停业整顿30日。

【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承办的第一起普通程序的疫情防控案件。

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通报批评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新版《行政处罚法》将其列为了一种行政处罚类型。由此带来了新的改变——旧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新版《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旧版《行政处罚法》中,通报批评还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类型;新版《行政处罚法》中,通报批评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新法施行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必须采用普通程序。

本案当事人签署处罚决定书后,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也将某诊所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文件,对某诊所进行通报批评。

【思考建议】

一、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灵活运用方式方法,责令诊所关闭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有关“诊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引导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性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此类症状的患者”“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之规定,本案中,某诊所被责令立即关闭,停业整顿30天。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可知,责令关闭亦是一种行政处罚类型,但是本案中,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与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与工作要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某诊所立即关闭,停业整顿。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此案中责令诊所关闭的行政命令,就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以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的方式责令诊所立即关闭,是考虑到现有疫情防控形势和相关要求所做的决定,形式灵活,贴近实际,且有助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推动筑牢疫情防控有力屏障。

二、实施通报批评的方式方法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通报批评”这一新的行政处罚类型。本案中,对某诊所实施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是以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通报文件的形式实现的。此种形式是否可行,是否适宜长期实施,若不适宜长期实施的话,又应当以何种形式实施,尚需在后续实践中进行探索,同时亦期待后续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对此加以规范。

三、做实做细疫情防控案件的调查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诊所不得擅自诊治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性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在本案中可以发现,诊所接诊相关患者,若据实书写医疗文书,则案情较为清晰,事实确凿清楚,证据也易于取得。若医疗机构在医疗文书上有所隐瞒,不管是不予书写还是在书写时隐瞒相应症状和体征,都会对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困难。若遇到此种问题,卫生监督员可以采取对被监督单位的药品进购单、药品库存、药品生产日期等进行查验、核对,或者依据医疗文书的记载,依次向患者拨打电话进行询问,并在执法记录仪中予以体现等方式方法,做实做细对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及案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