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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某商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日期:2022-11-09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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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郑浩文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3日, 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陈某、邓某、何某对 “某商场”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部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提供的健康证明虚假)。经调查并询问该商场管理人员确认:该商场由于管理疏忽,在要求员工办理健康证明后只收了复印件,并未查看原件,导致部分员工办理了虚假健康证明,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问题。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商场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经调查取证核实,某商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经案件承办机构某卫生执法大队组织合议并报县卫生健康局法制审核,决定给予某商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得知:虚假健康证明由该商场后门墙上张贴的“办证”小广告商办理。县卫生健康局已将相关线索以及证据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思考建议】

一、执法过程中加强宣传讲解

本案总体过程相对简单,但是鉴于当事人“商场”性质,本身属于人流量大、产生较多聚集行为的公共场所,且当下正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存在更大传染病传播风险隐患,更应该注意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在保护前来购物的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应该更好地保护“商场”从业人员健康。作为商场管理方,不仅要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理解为招聘录用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而且应该认识到健康合格证明对于服务人员和被服务对象的实际保护价值。笔者认为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更多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实际意义的宣传讲解。案件对当事人的处罚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只有实际的让当事人真正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才能够长时间的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证据取得应严谨并符合逻辑

本案案件初期是由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部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而进一步要求商场管理方提供全部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原件进行核对,由此发现的部分员工办理了虚假健康证明。在之后的案件调查过程当中,对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某卫生院)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进一步确认涉事商场方所持有的部分健康合格证明虚假,持虚假证明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也主动承认了办理虚假健康证明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健康证明的具体办理流程,为之后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提供线索。笔者认为该案件从发现具体问题到开始调查违法行为,直至确定证据当事人主动承认的全过程均符合正常思考逻辑,对未来相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参考价值。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探讨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运用过程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规案例中,若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本案当中,该商场不存在逾期不改情况,却是给予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办案人员认为,一是本案当中某商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人数较多且办理了虚假健康证明;二是违法行为发生时处于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较为敏感,风险较大,隐患较多;三是从公共安全利益出发考量,为打击震慑类似违法行为,故此案适用《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或公共安全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基于确认的违法行为、固化的证据链条、当前的形势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危害后果与情节轻重、过罚相当原则等因素,本案自由裁量从重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与大家探讨商榷。

今后,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不仅要大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责成被监管对象加强学习、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落实问题整改,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