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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百信药业永久连锁店无证行医、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浅析

日期:2005-09-07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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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581日,内江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后,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大西街90号附4号的内江百信药业永久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该药店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在该药店为病员作穿剌的粟燕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3、该药店内有一病人正在输液;4、该药店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管等与生活垃圾盛于同一塑料桶内。

二、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8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药店从业人员粟燕、举报人之一的朱玉兰(该药店为其处方售药)、医生周彬、陈波(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朱玉兰住院时的主诊医师)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举报人提供的在该药店开具的购药处方笺和朱玉兰在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经过进一步调查表明:该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粟燕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药店为病人处方、输液;该药店使用后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并随意倒入社会生活垃圾桶内。

三、收集的证据

1、投诉(举报)案件稽查登记表(81日);2、现场检查笔录(81日);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81日);4、粟燕询问笔录(81日);5、朱玉兰询问笔录(85日);6、周彬询问笔录(89日);7、陈波询问笔录(89日);8、朱玉兰购药处方笺复印件(81日);9、朱玉兰住院病历复印件(811日)。

四、事实的认定

811日,内江市卫生执法监督所组成5人合议庭,本案的违法事实经合议一致认定为:内江百信药业永久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梦见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粟燕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为病人处方、输液诊疗活动,其使用后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并随意倾倒。

五、适用的法律依据

1、违反的法规:当事人内江百信药业永久连锁店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处罚建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患者造成伤害),责令其停业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8000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元;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000元。考虑到同一违法案件中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简化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建议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1)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执业活动;(2)警告;(3)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六、分析

1、此案为一正在办理的疑难案件,现已到内江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报送内江市卫生局审批阶段。

2、值得商榷的是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可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药店“坐堂医”处方、打针、输液等非法行医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采取高压态势,营造强大声势,打击不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大额处罚、从重严惩不失为一种较佳选择,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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