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
的现状、处理对策与建议
内江市东兴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郑军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导致农村人口急剧减少,使得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缺乏足够的服务对象,加上国家对乡村医生基本待遇不足,部分乡村医生就地行医难以维持生计已是不争的事实,或由于其他自身原因造成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执业问题较为突出,现就我区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现状、处理对策与建议浅析如下:
一、我区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队已接到多起针对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的举报,我区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行医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乡村医生擅自改变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如我队在2014年处理的两起乡村医生异地执业均是在场镇租房或是自己购房后利用逢场天进行异地执业;二是原执业地点以前属乡村取得了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现在“撤村改居”已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仍在原执业地点执业的。
二、针对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处理对策
针对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行医在行政处罚上由于乡村医生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这部分乡村医生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由于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针对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的问题“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指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70号批复所调整的违法对象是乡村医生,因此我队对擅自跨行政区域行医乡村医生的违法行为采用卫政法发【2005】270号批复,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针对部分“撤村改居”已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仍在原执业地点执业的乡村医生由于非本人主观原因,因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我队采取通过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搬离场镇。
三、建议
(一)建立乡村医生保障机制、体制,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确保乡村医生的待遇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保护乡村医生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建立养老保障机制,使乡村医生能够安心地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解决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事业中去。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诊疗水平。
(四)对于撤村改居的乡村医生,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乡村医生注册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而是引导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报考执业医师,或是由政府统筹安排在有需要的村开展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