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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16-04-21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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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1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乡镇协管员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工作人员正在对该县某镇中心敬老院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某市某县卫生局依法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罗某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毕业证复印件、举报投诉登记表原件,《现场笔录》、对工作人员刘某、罗某、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该公司与某县民政局签订的《某县201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复印件、现场用于登记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健康体检表》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某县卫生局某县民政局会议纪要》、《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为证。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按期完全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某护理服务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对某镇中心敬老院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行为是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诊疗活动”的定义为: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与该县民政局签订的《合同》,组织了工作人员对该县某镇中心敬老院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但经过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核查该合同有关的服务条款,发现有关内容是:“2.医疗服务:(1)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指定医生指导,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指定一些专门为老人看病的医生。本项目每年为老人提供血压、血糖测量、基本生命体征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内有老人个人基本信息、体检记录、住院或门诊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当事人为完成合同服务条款内容,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服务对象老年人进行血压、血糖测量、基本生命体征检查的一系列诊疗活动,固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确认其行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诊疗活动”的定义。因此,该县卫生局判定该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对某镇中心敬老院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行为诊疗活动准确。
思考建议】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守法义务方是谁                                                 该案是发生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中的典型案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居家养老步入专业化过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但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运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如本案当事人违法提供养老服务就是众多问题的一个缩影。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其前提是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应当合法。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中,属于出资方,具体提供产品的是社会组织,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才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所以本案当事人应当是某县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履行合法的行政合同,行政主体要强化审查与过程监管

本案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及时与签订行政合同的民政部门沟通,依法提出执法建议,提醒民政部门在订立合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查对方是否取得合法资质,而且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该案中,履行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社会危害性是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侵害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医疗卫生法律法的尊严、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由于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合同监督权、指挥权。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民政局)应加强监管,履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的有关组织机构职责,促其提供专业、合规、合法的养老服务。

三、医改进程中关于对医护人员执业模式的思考

按照现有政策文件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护理站不需要医生,护理院却需要按照医疗机构标准配备医生。与本案当事人类似的相关护理机构,如果想要依法聘用取得了医学资质的医护人员,满足正常工作需求,那么又如何才能实现合法注册、执业呢?

这些问题现在已经开始破冰。今年3月,深圳发放了第一张以“医生集团”经济实体性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由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林锋、谢汝石医生联合创立的“深圳博德嘉联医生集团医疗有限公司”将通过“专家驱动的三级诊疗模式”,探索医生资源流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但是其仍然具有局限性,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执业必须要先在医疗机构注册,只有在不离开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在工作之余采取医生多点执业的模式加入医生集团,这意味着医生仍属于医疗机构,受到供职医院的制约,无法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时间外出多点执业。此外,医生选择院外多点执业面临医疗纠纷等风险也需要创新模式加以解决,虽然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但是至少已迈出了第一步。

深圳市“医生集团”作为一个新执业模式,给了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新的启示。面对本案中的当事人类似的相关问题,在养老机构和其就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与医疗机构相同的审批、注册、执业范围、考核、监管相配套的系列政策,是医改航线中的出现的重要课题,相信已经进入医改领航者的视野,势必引发关注与思考。

         供稿: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