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人员渎职责任追究当缓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近年来,对卫生执法人员渎职的责任追究力度逐年加大,一方面确实提高了卫生行政系统的责任心和工作成效;但另一方面,以客观结果为主要定性标准,以舆论影响为主要定量标准的追责制。为避免被追究渎职责任,导致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出现极端避险行为,甚至干脆放弃卫生监督等工作职责本身,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这些年,国家对卫生监督领域的追责事例已经不少,卫生监督员对此已经见惯不怪,并且形成了以下印象:
一是以客观归罪。不管具体的经办人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努力,如果出现安全事件,即要追究责任。在涉嫌犯罪移送事件的责任人中,不乏曾经取得“全国劳模”监督员。
二是舆论定罪。如果该安全事件舆论影响大,社会喊打喊杀的,必要找一个人出来祭旗,所谓“向人民一个交待”。如某地一无证浴室倒塌致死多人,竟然追究了该县三名卫生监督员的刑事责任,这种逻辑推理式的责任追究,令人诧异!
三是与个人努力无关。出现的安全事件虽然极为严重,但确是一种极小概率事件,个人无法预测,也无法避免,个人努力也看不出有什么作用,主要还是整个安全形势和概率在起决定作用,例如:非法行医者在住宅内执业,隐蔽性很强,卫生监督员无法发现,也没有投诉举报,其非法行医行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实在不是卫生监督员所能控制,此情形下,如追究监督员的责任岂不冤哉?
因此,面对这种无奈的命运,最好的选择就是不从事该工作。由此出现了这些现象:
一、逃离监管岗位。从事卫生监督工作,职业风险不断增大,已致出现优秀人才不断逃离的局面,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卫生监督员尤甚。
二、驼鸟政策。在发生安全事件后,整个行政系统基本上都会完全无声,尤其上级部门,不管外界舆论是对是错,不管本部门有功还是有过,基本上不主动澄清、也不愿接受采访,更不会组织反驳,全部无声。原因何在?害怕祸从口出,以言获罪呗。惨痛的事例一再说明,当出现安全事件时,哪个人出头应答或者出头辩解,这个人就有极大风险,还不如沉默以对,坐等媒体判决。
三、放弃风险行业。在无理性的客观追责制下,个人的努力对结果毫无影响,而根本的对策就是放弃所谓渎职的行业本身。因此,就有这样一种理论:有人在讨论会上说,为配合市政府招商工作,需要发展民营医疗,即马上有人反对说,这是把自己放火上烤,最好是尽量少批,不要引火烧身。
凡事过犹不及,无理性的追责,已经出现了较大负面的作用,不利于卫生监督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增强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逻辑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但是目前以媒体为主导、以结果为条件的现象,本质上是将严肃的责任追究行为,异化为一种表面的政治宣传交待的行为,这种现象必须休矣!卫生执法人员渎职责任追究当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