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真实追责案例抗辩
一民房内堆积了从医院收购来的输液瓶(袋),后因其它原因民房失火烧死了人,是否属于卫生监督失责?
—非医疗废物不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不能认定卫生监督失责。
理由
渎职行为的认定,必须和行为人执行的法定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可见,是否是行为人法定职责属渎职行为认定之关键。而非医疗废物监督管理依法不属于卫生监督法定职责,当然不能认定卫生监督失责。
法律依据
A.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医疗机构内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输液瓶等管理要求与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一)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二)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部门监管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 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里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三) 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五)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B.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C:《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上法律规定:卫生监督依法只负责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外的医疗废物处置由环保负责。而非医疗废物处置由住建商务负责指导与管理,绝非卫生监督职责。
另外: 即使医疗机构与其它机构卖买医疗废物也不是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医疗机构买卖医疗废物属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