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行政处罚(包括吊证,法律法规有规定除外)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处罚中,除《护士条例》明确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证”外,其它“吊销”可由违法地卫计部门做出,抄告许可地行政部门依法“注销”
切记:“谁发证谁撤销”,“谁发证谁注销”
因为“撤销”“注销”是许可纠错和废止措施,理应由许可部门做出。
但是“谁发证谁吊销”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吊销”属行政处罚,理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部门管辖处罚(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护士条例》《计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