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某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二、相关证据
(一)主体证据。1.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页;2.某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页;3.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4.医院单位职工身份证明2页;5.授权委托书1页。
(二)违法事实证据。1.某医院检验科负责人罗某询问笔录1份;2.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及职工证明各1份;3.2018年4月26日对某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医院冷冻冰箱温度检测记录表复印件1份;5.现场检查照片4张。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标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各裁量阶次。”
(五)《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四、行政处罚情况
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案件评析
(一)主体的认定
在本案中,某医院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现场核对并调取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案人员将该医院认定为违法主体暨本案当事人。行政机关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名称确定当事人的主体名称,主体认定正确。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经过调查询问,本案不存在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本案适用一般情形,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故此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适当。
(四)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通过现场查看医院有无储血设备的自动温控设备,调取医院冷冻冰箱温度检测记录表及对检验科储血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锁定了某医院临床用血的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
六、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院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在日常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血站对血液安全把控较好,但对于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要求不甚了解,特别是未设置输血科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血液安全培训不到位,需要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宣传,督促医院强化培训,落实依法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