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案件来源】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
【案情介绍】
进入调查程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和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两个违法行为。
【案情评析】
一、主体认定
在本案中,查看“万福莱藏方七草抑菌乳膏”《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责任单位名称为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名为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现场取得其复印件,办案人员将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认定为违法主体暨本案当事人,主体认定正确。
二、事实证据
(一)主体证据
本案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是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在调取证据方面,除《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外,还调取了法定代表人漆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实依据
1、该公司现场出示的“万福莱藏方七草抑菌乳膏”批生产记录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不一致。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批生产记录》。
2、现场查看“万福莱雪域肤乐抗菌乳膏”和“万福莱藏奇灵抗菌凝胶”包装盒,包装说明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
(三)法律适用
1、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一、罚款数额裁定
1、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认定为一般行为,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罚款3000元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罚款合理。
2、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认定为一般行为,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罚款2000元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罚款合理。
二、案件思考
本案来源于国家飞行检查组交办,执法人员未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反映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掌握不足,应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