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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任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19-09-27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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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90508下午324分,接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电话反映:某街某号“御生缘颈肩腰腿痛”xxx涉嫌非法行医,随即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立即对xxx号“御生缘颈肩腰腿痛”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正大门上面招牌显示:御生缘颈肩腰腿痛 亚健康疑难杂症康复热线:18xxxxxxxxx(任老师) 中推联合医学研究院、中国针灸推拿协会、世界手法医学联合会、重庆推拿按摩协会。进门见两张床,墙面上张贴有人体针灸穴位图;现场见若干使用后的针灸针、若干未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医用输液贴、火罐若干、一次性使用埋线针、D号天然纤维线、一次性使用输液瓶口贴、电疗仪器一台、笔记本一个(上面记录有姓名、病情症状、穴位、针、放血、埋线等字样);自称房屋承租人的任某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学相关资质证书。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拍摄照片进行证据提取。经过后期对当事人任某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诊疗场所为其本人所开设,为周边居民开展埋线、针灸、火罐等诊疗活动,但未取得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某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该县卫健局认为当事人任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遂于20190509对该案进行立案,并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20190508,举报者陈某某接受卫健局调查询问,讲述了2019424xxx号“御生缘颈肩腰腿痛”店由任某为其患肝癌晚期的儿子周某做了按摩、埋线处理,治疗总费用2000元,收取陈某8000元学习推拿按摩学习费。

2019592019515魏某、龙某、张某、赖某、周某接受卫健局调查询问,讲述了其分别于2018年、2019年由任某做了埋线治疗,费用几百到一千不等,均未开具任何票据。

2019520,卫健局以任某无证行医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将任某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给某县公安局。

2019527,某县公安局给卫健局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任某涉嫌非法行医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2019527,任某反应周某的埋线治疗费2000元已经退还给其母亲陈某,并且已退还陈某8000元学费,另赔付陈某10000元,事情已经终结,并提供了双方协议。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员认为任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案件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调查取证核实,本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号)“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给予任某某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但本案在调查取证、违法所得的认定等方面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1、关于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初期任某否认给周某开展了埋线治疗,承认只用了“太极力”给周某按摩缓解病情,而周某、陈某都指认其开展了埋线治疗,执法人员为了证据更充分,随即在任某店上收取的小本子上寻找线索,筛选了几名留有电话信息的名单进行逐一询问,最终有三名患者愿意配合调查,指认任某曾为自己开展过埋线治疗,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但均无法提供票据。

2、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针对任某的违法行为,应当没收其在非法行医期间所有的违法所得。但是2019527日,任某和陈某签订的协议显示,任某已经退还周某2000元治疗费,而其他几名证人均无法证实任某收取其费用的票据,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其违法所得,所以本案中,承办人员认为无违法所得,因此未没收违法所得。是否正确,有待商榷。

四、本案存在不足之处

任某非法行医的行为,设置者和行医者都是同一人,且任某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学相关资质证书,法律适用上应当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但是执法人员考虑到其罚款金额较大,非法行医人员执行较难,所以使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这是本案使用法律上有欠妥的地方。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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