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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某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案

日期:2019-11-25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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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723,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到某小区内对某公司经营的现制现售水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员工的带领下,对该公司设置于该小区某幢居民楼旁边的现制现售水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设备正面公示有设备维护记录、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信息,卫生监督员现场用卷尺测量设备底部距离地面8厘米;设备周围无任何视频监控设备。

经过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底部距离地面小于10厘米;2、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未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此案于201982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某公司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底部距离地面小于10厘米;设备未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三)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3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办理要点】

1、关于现场供水为“现制现售水”的认定的证据及调取方式:

依据2016年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水是指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卫生监督员调取了以下证据:

①在该小区物业经理处调取了该小区与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安装合作协议,确定该制水设备是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

②现场拍照取得了该制水设备的右侧面标识,标识上注明了该设备的供水工艺流程图,同时,通过询问该公司陪同检查人员,确定了该设备售水方式为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

2、关于“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违法主体的认定的证据及调取方式:

①现场拍照取得了某小区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右侧面标识,设备正面公示栏取得了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通过批件与设备的信息核对,证明该设备是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水质处理仪器;
    ②调取了陪同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证明陪同检查人是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的工作人员;
    ③通过询问陪同检查人员和该小区物业经理,调取该小区与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安装合作协议及安装合作补充协议,证明该小区的现制现售水设备由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安装并负责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该设备生产的现制现售水售水费由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定期在该小区设点收取。    通过以上调查,证明了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在该小区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是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由此认定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是本案主体。

3、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及调取方式

①卫生监督员现场使用测量工具测量了机器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为8厘米,确定了设备底部距离地面小于10厘米;

②通过对该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以及现场到物业监控室查看调查,确定了该设备未至于监控范围内。

4、违法情节认定

未发现当事人有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中自由裁量相关规定》,综合裁量为“一般”阶次。

【思考建议】

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供水方式,现在,很多小区都设有现制现售水机,因其使用快捷、方便、低价等特点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加强相关监管,排除卫生风险,才能保障居民饮水健康。针对此案,我们可以有如下的思考:

一是现场供水为“现制现售水”的认定。2016年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现制现售水有明确的定义,卫生监督员通过对该小区与该现制现售水供水公司安装合作协议、现场水质处理设备右侧面的供水工艺流程图和对该公司陪同人员的询问,明确了该售水机所销售的水为“现制现售水”。

二是违法主体的认定。2016年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从事现制现售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供水单位。但是现制现售水设备往往设定在公共区域,来往人员众多,涉及的安装、维护等人员可能混乱不清,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的巡查中也发现有设备安装、维护、收款等活动由现制现售水和物业交替进行的情况存在。因此,对可能的主体要进行分析、排查,确认实际进行售水活动、收取售水费用的生产经营者。在本案中,由于该小区物业与该现制现售水公司签订了安装合作协议,因此本案在主体认定上未有波折。引申思考,若遇上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则可能需要通过经营者自认、调查现制现售水机的所有者、安装者、日常维护管理者、售水费所得者等来确认违法主体。

三是违法事实的认定。卫生监督员通过用测量工具测量的方式确定了该机器底部距离地面小于10厘米的事实,通过对该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以及现场到物业监控室的调查,确定了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未处于监控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