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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资中某集中消毒配送服务部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日期:2019-11-29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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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案情介绍

20181213,资中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 “某集中消毒配送服务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出厂的消毒餐(饮)具:无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亦无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合格报告。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0123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集中消毒配送服务部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其出厂的消毒餐(饮)具仍无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无2018年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合格报告;部分消毒封装后的餐(饮)具内有水渍。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案件处理】

经查实,该服务部出厂的消毒餐(饮)具:无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无2018年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合格报告;部分消毒封装后的餐(饮)具内有水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集中消毒配送服务部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从稽查上看,一是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结合现场检查情况,通过对该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刘某的询问,证实:该单位没有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按规定进行检验,2018年下半年亦没有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定期对消毒封装后的餐(饮)具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用于烘干的设备由于烤灯损坏未能及时维修造成部分消毒封装后的餐(饮)具残留水渍。执法人员先后取得了两份《现场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固定有现场照片,取得了有效证据,形成了该服务部违法行为存在的完整证据链。二是引用的法律条款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执法人员曾进行两次监督检查,一为日常监督,一为“回头看”检查,前后执法有理有据。三是本案卫计监督员无论现场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询问、合议,还是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程序都依法进行,时间把控得当,体现了执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和风险控制的危机意识。四是餐饮具消毒服务部设置检验室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是其法定责任,该服务部确未履行相应责任。

【执法成效】

一是彰显了律法的权威,维护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市场秩序,对行业自律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二是“大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再次提高了卫计监督执法形象,保障了民众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思考建议】

卫生监督直面社会公众,维护好市场秩序是对公众利益的最好守护,处罚仅是一种手段,净化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才是最终目的,应从思想根源上消除违法,日常监督执法中,监督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明确监督执法之权责事项,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在护卫健康的同时,消减对自身的风险因素。另,监督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与执法现状上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衡量违法行为之轻重、做到人性化把控,也值得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