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查处相关证据
证据1:现场笔录1份(2020年05月08日);
证据2:何某刚的询问笔录1份(2020年05月08日);
证据3:何某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某中医诊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5:何某刚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6:何某刚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7:饶某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饶某英的中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9:何某刚提供的《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现场照片5张
三、案件处理
调查证明,该中医诊所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1日在未取得相应证照的“某县某镇某街16号看诊7名患者,但在此期间该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并未将地址变更为“某县某镇某街16号”,因此,该诊所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合议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决定给予某中医诊所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异地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主体明确、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诊所已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资料变更执业地址,诊所的药品和器械无法核定哪些属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1日开展诊疗活动期间使用的器械和药品,故未没收药品、器械,仅没收了违法所得375元,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该机构无“从轻”“从重”情节,处罚金额按“一般”阶次计算,故罚款6000元合理。
五、思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