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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XX中医诊所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20-07-01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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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00508上午,某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李某、陈某对某县某镇某街16号“某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1、出示营业执照显示:名称某中医诊所,经营者:何某刚,注册日期:20190425,经营范围:中医诊疗,经营场所:某县某镇某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时间:20203192、“某县某镇某街16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出示的“某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地址:某县某镇某街17号,主要负责人:何某刚,备案编号:XXXXX,诊疗范围:中医科,备案日期:201907013、现场见一名男性,经询问该名男子叫何某刚,何某刚现场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为XXXXX,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类别:中医;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编码XXXXX,变更注册记录显示变更项目: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某中医诊所;变更日期:201907234、在诊断室左侧见“某中医诊所门诊处方笺”显示:姓名:崔老师,时间2020410,金额130元,姓名:阳某宇,时间2020411,金额175元,姓名:李某民,时间202049,金额75元,医师签名处均为何某刚;5、现场提供的某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体温记录显示:20204月体温记录截止日期为20204116、现场提供的预检分诊登记表显示:2020.4.8罗某、周某仙、温某莲、林某梅,2020.4.9李某民,2020.4.8崔某文,2020.4.11阳某宇;7、提供的门诊日志显示:202048-2020年4月11共7人就诊信息,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摄照片取证。

二、案件查处相关证据

证据1:现场笔录1份(20200508日);

证据2:何某刚的询问笔录1份(20200508日);

证据3:何某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某中医诊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5:何某刚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6:何某刚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7:饶某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饶某英的中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9:何某刚提供的《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现场照片5

三、案件处理

调查证明,该中医诊所于202048—2020411日在未取得相应证照的“某县某镇某街16号看诊7名患者,但在此期间该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并未将地址变更为“某县某镇某街16号”,因此,该诊所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合议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决定给予某中医诊所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异地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主体明确、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诊所已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资料变更执业地址,诊所的药品和器械无法核定哪些属于202049日至2020411日开展诊疗活动期间使用的器械和药品,故未没收药品、器械,仅没收了违法所得375元,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该机构无“从轻”“从重”情节,处罚金额按“一般”阶次计算,故罚款6000元合理。

五、思考建议

2020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正式实施,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等新法新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大众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规执业;督促行业协会开展自律自查活动,促进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