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7日, 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 “某砖厂”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职业病危害因素仅申报了“粉尘”一个项目;2、现场不能出示职业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报告和岗前岗中培训资料;3、现场未见职业卫生公告栏,作业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4、接触噪声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未见听力项目检查;5、体检结果异常人员未见书面告知内容;6、林红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岗前检查),编号ZJ2019-1440,处理意见:到综合医院检诊、诊疗后复查尿Rt、到综合医院复查血Rt,未见该同志复查情况。2020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再次检查时该单位已将第1、2、3、4、5项整改落实,负责人代刚已将整改报告交资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第6项林红的复查情况未落实。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摄照片进行证据提取。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该砖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案件处理】
对某砖厂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行为的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调查取证核实,本案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节,考虑处罚金额按“从轻”阶次计算。参照《某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 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给予“某砖厂”: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
【思考建议】
执法过程中加强宣传讲解
本案中,“某砖厂”未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该砖厂负责人认为血Rt和尿Rt项目是日常体检项目,不属于职业病必须体检项目,所以没有督促接害人员去医院复查。本案认为某砖厂危害项目中的“粉尘”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血Rt和尿Rt项目属于游离二氧化硅作业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6 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中6.1.1.2 c)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后前位X射线高仟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肺功能。”该砖厂对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等的学习和理解十分不到位。
今后,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要大力宣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行业开展自律自查活动,以确保接害劳动者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