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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发〔2021〕20号)

日期:2021-03-25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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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社事局,市级负责日常监督单位:

    2020年上半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相继印发了《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以下简称“三办法”),内江市卫生健康委适时转发并提出了具体意见。为全面贯彻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严格落实省、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要求,经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支队长会议研究,现结合内江实际,提出规范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力、有序推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市支队成立内江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领导小组。支队长姚仕平同志任组长,副支队长奚平同志、王岚同志任副组长,监督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杨玲同志、监督执法三大队大队长李中华、监督执法四大队负责人晏文涛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督执法二大队,由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杨玲同志担任此项工作的联络员。

    办公室职责:按照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要求,组织协调市支队监督执法二、三、四大队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大队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市支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及各县(市、区)大队工作开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推进该项工作;总结分析研判工作成效,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请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支队建立组织机构的内容和模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人员安排,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实施记分、录入信息、报告情况、处理问题、分析总结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三办法”有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1.《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单采血浆站及采浆点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执行机构。”

    2.《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3.《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医务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实施记分。发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按以上时限通知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记分。发现个体诊所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记分。”

    (二)分级负责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1.市支队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象

    (1)市直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年度一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县级医疗机构【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公立精神病医院】县级卫生健康局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单采血浆机构。

    2. 各县(市、区)大队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象

    (1)县级【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公立精神病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健康局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个体诊所及其医务人员;

    (3)单采血浆机构。

    三、规范实施记分

    (一)依法依规开展记分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自觉强化“三办法”的培训学习,严格按照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的记分标准、规则、程序规定,规范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二)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在 “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202.61.90.26:8888/scwjw)建立的“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血液监管信息系统”录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三)建立日常监督档案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采取一户一档管理形式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日常监督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的基本情况、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及处理意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

    (四)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定期汇总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1.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市支队二、三、四大队和各县(市、区)大队(经开区情况归口市中区,高新区情况归口东兴区,下同)确定专人,将半年、全年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附件4、5、6)汇总报送至市支队监督执法二大队杨玲同志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及时报送。

    2.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市支队汇总市本级、各县(市、区)大队半年、全年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管科。

    四、强化结果应用

    (一)执行“三办法”有关结果应用规定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血液监管信息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采取加大综合监督检查力度、通报公示、约谈提醒、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记分结果应用,记分和处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并通报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

    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处理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23-28条、《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27条执行。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处理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21-26条执行。

    3.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处理按照《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5-18条执行。

    (二)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公示制度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公示。市级公示网站: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网站。

    五、其他

    (一)救济途径。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学习依法执业知识,每学习3个学时,可抵扣不良行为记分1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支队2016年8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内卫监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三)联系人

    监督执法二大队:杨 玲

    电话:0832-2273252 13990570185

    传真:0832-2286228

    邮箱:258719653qq.com

    附件:1.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略)

                2.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略)

                3.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略)

                4.内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

                5.内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

               6.内江市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

附件:内卫监发【2021】20号 关于规范实施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及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通知.doc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