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各队(室):
(联系人:刘 莉 0832-2285163,18215599518)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内江市本级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2021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89号)要求,按照《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安排,特制定内江市本级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2021年度工作计划。
一、强化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内江市本级2021年度卫生健康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工作,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下称市支队)成立2021年市本级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姚仕平支队长任组长、王岚副支队长任副组长,法制稽查大队、监督执法二大队、监督执法三大队、监督执法四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制稽查大队,负责市本级2021年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规范数据录入
(一)认真梳理,做好统筹规划。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全年统筹安排,严格执行原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权责清单及时更新抽查事项,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及时更新录入市场主体数据。市场主体信息变动,法制稽查大队及时与辰宇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联系,寻求尽快解决、及时更新最新数据,有序推进2021年市本级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安排市本级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并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等信息真实;遇有人员变动时(退休、调动、离岗等),及时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
三、有序组织实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严格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照原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能够通过双随机抽查实现的事项,原则上应实施双随机抽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全部通过双随机运行。
(二)积极做好“一公开”。此次抽查,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社会评价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抽查完成后,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监管抽查。监管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三)加快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加大对随机监管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实现与信用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智能监管联动,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强化线上线下监管,形成有效震慑,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全面完成任务
(一)注重工作统筹。坚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依法规范公开。已组织或打算实施的,不再重复开展。统筹考虑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将相同时间、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计划合并,匹配并确定抽查事项。
(二)把握抽查覆盖。年度抽查抽取的市场主体数量应当不低于市本级监管市场主体(不含注销、吊销、迁出)总数的3%。监管抽查2021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该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三)注重分工时效。法制稽查大队负责及时抽取并下发抽查任务到三个涉医监督执法大队,各监督执法大队按照时限要求,安排抽取的执法人员对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法制稽查大队及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各大队要注重分工配合、统筹推进。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在内江市智慧监管平台上公布检查结果,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要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检查涉及后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司法移送工作的,应当在有关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移送相关执法文书。
附表:内江市本级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2021年度计划表
附表
内江市本级卫生健康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2021年度计划表
序号 |
执行机构 |
检查人员
要求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
频次 |
1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2020年4-5月 |
采供血机构(5家) |
>3% |
2 |
2 |
监督执法四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26家) |
>3% |
2 |
3 |
监督执法四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家) |
>3% |
2 |
3 |
监督执法三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39家) |
>3% |
2 |
5 |
监督执法三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28家) |
>3% |
2 |
6 |
监督执法三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开展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18家) |
>3% |
2 |
7 |
监督执法三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41家) |
>3% |
2 |
8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20家) |
>3% |
2 |
9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19家) |
>3% |
2 |
10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
2020年4-5月 |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21家) |
>3% |
2 |
11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开展两非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
2020年4-5月 |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1家) |
>3% |
2 |
12 |
监督执法三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0年4-5月 |
医疗机构(34家) |
>3% |
2 |
13 |
监督执法四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0年4-5 |
开展职业病防治的机构(26家) |
>3% |
2 |
13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2020年4-5 |
开展精神障碍预防的医疗机构(7家) |
>3% |
2 |
15 |
监督执法二大队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
2020年4-5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39家) |
>3%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