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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级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管职责调整的通知(内卫监发〔2021〕48号)

日期:2021-09-24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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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社事局,市级负责日常监督单位,市支队各队(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台账及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41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继印发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办发〔2021〕84号)、《关于调整市级负责日常监督单位的通知》(2021年9月22日)、《关于加强市卫生健康委注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22日)等文件。按照属地化全行业分级管理原则,现就市、县级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管职责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原(内卫计办发〔2017〕41号文件明确,2017年起执行)遵循上划一级监管的县级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还原(交回)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卫生健康局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截至2021年9月17日,在省卫生健康委注册的2家医疗机构和在市卫生健康委注册的10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共12家,见附件2),移交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卫生健康局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后期,新注册的医疗机构需要移交县级监管的,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推送通知执行)

    三、按照《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及四川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血液安全监管文件要求,市支队每年度对采供血(浆)机构(见附件3)开展上下半年各1次共2次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局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年度开展各季度1次共4次监督检查。

    四、《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明确医疗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院感防控等。另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医师和护士注册、医疗广告审查、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安全生产、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等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全部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五、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要求,有序健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日常和重点监督管理融合机制、健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日常监督管理结果应用机制。

    六、为切实做好市、县监管职责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明确市、县级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管职责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县级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管职责调整后,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落实日常监督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医疗卫生行业良好秩序。

    既往涉及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单位(2021年版)

            2.省、市卫生健康委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名单(内江市辖区)

            3.内江市采供血(浆)机构名单

 附件:内卫监发【2021】48号 关于市、县级医疗卫生等日常监管职责调整的通知.doc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