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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某门诊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日期:2021-10-19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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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7日,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来的“某门诊部手术室、输液室人员无资质,克扣病人药品,存在宰客行为”的举报;12月22日,接到上级转来的“某门诊部夸大病情,欺诈患者钱财”的举报。2020年12月21日、12月22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门诊部的手术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书写不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护士陆某的《护士执业证书》未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在该门诊部从事了护理活动;护士陈某、蔡某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该门诊部从事了护理活动;该门诊部医生李某、陆某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了抗菌药物;该门诊部使用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根据证据材料,某区卫健局认定该当事人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该门诊部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该门诊部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行为应当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1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手术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书写不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1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4200元整(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自觉完全履行后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排查疑点、查明真相

    调查初期,管理人员杨某、医生李某为逃避处罚,隐瞒事实真相。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医师邓某、护士董某、患者李某等进行了询问,最终收集证据39项,共计170余页,在事实面前,杨某和李某最终将案件实情托盘而出,扣上了证据链的最后一环,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罗列分析,最终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

    二、证据形式多样、证据链严密

    通过调取输液室排班表、门诊部门诊病历、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从业人员资质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充足,环环相扣。

    三、梳理违法行为、逐条认定

    1.当事人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该门诊部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通过查看输液室排班表明确了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名单,对相关人员逐一展开询问,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2.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了抗菌药物处方;使用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某门诊部医生邓某、李某开具了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依据《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版)》标准,该药品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的规定,通过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3.手术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书写不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规定:“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因此,该门诊部手术记录内容雷同,门诊病历中医师护士未及时签字等行为,均归纳为病历书写的不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开展“回头看”,形成闭环管理

    案件办结后,监督人员进行了“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力整顿,对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下架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了医患沟通机制,起到了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

    【特色亮点】

    本案关键人物陆某在12月20日已从某门诊部离职,离开了内江,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询问,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询问过程,最后以光盘为载体对记录内容进行了固定,丰富了案件证据的种类,为证明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思考建议】

    本案多个违法行为反映了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尤其是非医学专业人员开办的医疗机构,其设立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医疗质量管理知识匮乏等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卫生安全。

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