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2021年7月29日,某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对某市某区一砖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杨XX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厂员工陈XX2020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中体检项目为:粉尘。后经立案查明:该厂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主要负责人杨XX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二是通过询问及调阅陈XX劳动合同,确定陈XX为破碎工(打粉),该厂提供的2020年定期检测报告中,显示破碎工接触职业危害为:噪声、粉尘,由此确定该厂员工陈XX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不全。
根据证据材料,最终确定该厂:1.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厂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该厂行政处罚。
案发后,该厂积极整改,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培训,并第一时间安排陈XX到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提交了检查合格的结果。
该案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厂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紧张态势下,为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助推经济发展,对该案从轻处罚,给予该厂警告、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一度存在争议。除本案观点外,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厂的行为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两种观点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款和处罚条款均不同,罚款的裁量幅度也存在很大差异。执法人员充分考虑了这种争议,在结合本案实际,经过翻阅案例及书籍后,特别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组织编写的《职业卫生监督实务》一书中提到:在未按规定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法律适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有任何体检)或第三十五条(体检了,不是第三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而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中提到“三全原则”,即危害因素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全、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全,任何一项不全,都可认定为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本案中陈XX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但体检项目不全,故最终认定该厂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一、本案瑕疵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监督人员因首次接触职业卫生的重大案件,同时侧重点在落实案件办理的时效性,从而忽略了对陈XX职业健康检查问题的进一步深究,导致缺乏更多的证据证明该厂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总结思考
该案件为某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接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以来办理的首起职业卫生重大处罚案件,尽管存在瑕疵,但对全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同时对用人单位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用人单位重视职业卫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