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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发〔2022〕9号)

日期:2022-01-14
来源:内江市卫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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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内江经开区社事局,市支队三大队: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办监管便函〔2021〕12号)、《关于做好消毒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的函》的要求,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印发了《关于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执法函〔2022〕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大队及内江经开区社事局按照省上文件要求,主动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对辖区内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全面掌握本底情况,及时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录入消毒服务机构信息并动态更新维护,建立完善全市消毒服务机构本底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省、市对该工作的督导迎检工作。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适时对各县(市、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指导,具体时间另行函告。

    三、及时规范报送材料

    (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务必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消毒服务机构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支队三大队。

    (二)2022年4月1日前,市支队三大队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后将总结(盖章版、电子版)报送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联系人:三大队大队长 李中华

    电话:2287926,13990592566

    邮箱:525365160qq.com

附件:川卫执法函〔2022〕8号 关于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改)(1).doc

附件:附件1:川卫执法函〔2022〕8号 关于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改)(1).pdf

附件:内卫监发【2022】9号 附件2:2021年消毒服务机构明细.xls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