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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某区某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案

日期:2025-04-16
来源:内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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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某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案

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内江市东兴区计划生育协会)李艳

一、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反映:举报人其妻子在位于某区万达中心的某美容院做了纹眉的项目,出血破皮了,怀疑美容院没有从业资格证。某区卫健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核实发现该美容院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医疗美容行为,该店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的检测报告。 6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美容店店长刘某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店确实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该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某美容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该案件于2024年7月15日结案。

二、案件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违法行为单一,处罚金额不大,但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重视并履行卫生检测工作。

(一)事实清楚,认定准确

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拍照,查看并提取《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等固定证据,并通过对店长进行询问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对违法事实予以准确认定。

(二)罚教结合,宣贯法规

本案将执法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宗旨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多次在经营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现场指导,结合行政执法办案来宣贯有关法律法规,纠正当事人认为只需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进行卫生检测的想法,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思考建议

(一)人少基数大,动态监管难度大

1.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比较隐蔽,美容院正在营业的影像资料取证困难:( 1).很多时候男监督执法人员不方便进入房间取证,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两个监督员都是男性的情况;(2).很多时候消费者并不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认为我们的执法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打扰了她们护肤美容的过程,无法收集影像资料;(3).经营者逃避责任:现场从业人员均不承认自己是管理人员或者经营者,执法人员无法核实人员身份,找不到责任主体、认定困难,而且很多美容院美容师的操作不签真名而写艺名,进一步导致收集违法事实存在困难。

2.公共场所基数大、底数频繁变更,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基层监管部门面临“人少点多”的矛盾,难以实现高频次、全覆盖检查,规范经营者合法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日常监督中应注重方式方法,加强同镇街、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发现其它违法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创新监管方式,破解资源瓶颈

1.当前监管依赖行政部门“单打独斗”,而经营者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多数消费者不清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重要性,缺乏主动查询检测报告的意识,难以形成外部监督压力。

2.开发“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信息平台”,要求经营者通过平台上传检测报告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检测时间、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对逾期未检测的自动预警。在人员密集场所试点安装空气质量传感器、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实时采集数据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监测+异常报警+快速处置”,弥补定期检测的滞后性。

                                          2025年4月15日)